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规定。

  存款人即在商业银行存入款项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几项:(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2)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划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存款利率的知情权;(4)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取得权。

  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之一为存款人保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是各国银行法普遍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包括存款人姓名、账号、地址、存款的种类、数额、签章式样等不得泄露给别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属法律明确规定的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都有责任保证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存款人的秘密直接关系到存款人及其存款的安全性,除了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上的查询、划扣、冻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存款人及与存款有关的事项进行查询、划扣、冻结,商业银行也无权并且有义务拒绝存款人之外的人和单位对存款进行上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