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的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要接受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的指导。商业银行对国民经济具有巨大的调节作用,对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商业银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从根本上看,商业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与其自身效益性并不矛盾。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来实现,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变动又往往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利益带来影响,为自身利益,商业银行会采取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相一致的措施。例如,国家实行紧缩政策时,中央银行通过提高再贴现率,影响商业银行对客户也相应提高贴现率,从而达到收缩货币供应量的作用。如果商业银行不随着调整贴现率,就会损失利益。商业银行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对营利、成本、风险的敏感度很高,它在随着货币政策调整贷款业务的同时,对工商企业的发展又起到调控作用。需要说明的是,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对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起的是指导作用,而非直接指令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如在上例中,国家实行紧缩政策时,中央银行并不直接指令商业银行提高其贴现率,而是通过提高自身的再贴现率,来指导商业银行对其客户提高贴现率。是否提高贴现率,提高多少,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利益自主决定。商业银行在这一货币政策的指导下,为了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一般也会相应提高其贴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