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纪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编制、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总括地反映某一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及其成果的书面文件,也是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的法定形式,它是会计核算程序的最后环节,或者说是会计核算过程的最终成果。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金融情况而形成的总结性财务报表,是金融工作的全面反映。

  一、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报告其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

  (一)财务会计报告综合反映一定时期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虽然可以通过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等环节提供每个科目的具体材料,但这些材料是分散的,不能全面、综合地反映一定时期内所有的业务活动以及一切由此引起的资产的变化和财务收支状况的变化,因此必须及时地按规定以一定时期进行归纳、整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逐级汇总上报,以综合反映全面情况。

  (二)检查与监督日常核算工作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过程,也是对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的过程,通过归纳和整理就可以发现会计核算资料是否正确与完整,如会计核算资料不正确应当及时纠正,如不完整应当及时补正。为考核与检查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业务情况提供会计数据资料。商业银行业务活动影响很大,准确、及时地编制报表不但能为本部门对自身业务进行检查提供数据资料,也便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这对于商业银行更好地从事经营活动、贯彻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稳定我国的金融形势、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商业银行纪录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一)内容必须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填报,不得任意舍取,内容必须完整,因为只有内容完整才能反映全面情况。

  (二)数字必须正确、真实

  正确与真实是对会计业务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的不真实,都会提供错误的数据,从而导致错误结论的产生。因此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首先不能弄虚作假,其次必须以认真的态度从事此项工作,认真编制,反复核对,以确保提供报表的真实性。会计法限定作为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的,只能是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这样从基础上保证了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还可以依法剔除不真实、不合法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上的数据。

  (三)必须及时

  财务状况必须及时反映才有意义。只有及时反映,才能及时了解金融业务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对策。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及时编制报表。按照本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本法第第五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这些都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及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还需注意的是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立会计账册,就是私立账外账。所谓私立账外账,就是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一套或者多套会计账簿,将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在不同的会计账簿之间采取种种手段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将一项经济业务不通过法定的会计账簿予以反映,而是通过另设的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以达到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非法目的。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不得另立账册是对所有行业会计的一般要求。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为了强调会计法的这一原则,本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