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收取手续费的规定。

  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一般企业法人的特征。按照企业法人的要求,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效益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核心,在业务活动中,商业银行同样以追求最大的利润为目的,所以,商业银行除了可以通过存贷款业务获取利差外,还可以在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商业银行一般在提供银行中间业务时收取手续费,如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信用卡服务等。但是,商业银行不能随意收取手续费,而是必须按照规定收取。根据本条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监管的职责,绝大多数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一部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是商业银行收取手续费必须遵守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私设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乱收费,过度增加客户的负担,也为了防止商业银行在服务过程中的恶性竞争,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减少金融风险。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在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或者收费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金融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客户的接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