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规定。

  本条将原条文中的“定期”修改为“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修改为“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修改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要求提供材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最常用的办法。因为通过报表,就可以分析商业银行的资本适度状况、资本质量状况、资产流动性、各项贷款比例、大额贷款发放等情况,就可以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的水平,分析问题,发现问题,做出对策,及时纠正;并根据商业银行的运作状况,制定有关金融政策,促使金融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除本法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有关于商业银行报送有关材料的规定。

  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包括:

  “资产负债表”,又可以称为资金平衡表,是反映一年来商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报表。它表明了商业银行各项资产、各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以及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可据以核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否合理,考察各项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为分析各项银行业务,预测发展前景提供数据和信息。

  “损益表”又可以称为损益计算书,是反映商业银行会计年度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一般包括三个部分,收入、支出、本年度期间净收益(或亏损)。损益表的编制在于反映全年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收支以及利润等情况,以便比较收支,考核财务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盈亏变化的原因。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2.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3.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2000年6月,国务院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了新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按照规定,企业的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组成。因此,本次对《商业银行法》的修订中,也相应地把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损益表”改成“利润表”。

  以上三种报表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报送材料,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其他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对银行业监管的意义也越来越大。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报送材料,同时还要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随时报送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