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主要对本条作了如下修改:1.将原“不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改为“不按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2.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3.将罚款幅度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改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高了处罚幅度。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议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对不按以上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分别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