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贷款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其他什么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有诈骗贷款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编造不存在的或者情况不实的引入外资或者投资项目等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合同等;(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伪造或者变造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等在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能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等动产享有所有权,以及票据、债券、股票等权利证明;(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主要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等情形。

  3.诈骗贷款的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对于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犯罪的问题,还应当注意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者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不能归还贷款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遭遇市场风险等,也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贷款诈骗犯罪,刑法规定了三档刑罚。其中“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诈骗手段恶劣,多次诈骗贷款或者其诈骗行为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等情况。“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诈骗手段特别恶劣,或者其诈骗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