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限及债务人对破产申请行使异议权的规定。

  破产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因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并不当然开始,收到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申请予以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对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应当作出裁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 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本条的这一规定赋予债务人以异议权。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通常的原因是由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究竟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完全了解,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同时还需要债务人提供相关材料,对债权人所提出的申请予以核实。此外,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债权人通过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方式,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意图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裁定一旦作出,就要发布公告,就会影响债务人商业信誉。所以本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即认为自己不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对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提出的时限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规定的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按照本条规定,作出裁定的期限为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比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复杂等,为了保证裁定作出的准确性,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适当延长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时限,但是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长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