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在诉讼程序方面,本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规定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活动的法律。破产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它的一般规定适用于破产程序。本法规定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包括: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程序、债权申报程序、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等。

  就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而言,本法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凡是本法未作规定的,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比如,关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裁定的生效时间、可以上诉的裁定的范围、裁定的送达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