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和仲裁如何处理的规定。

  诉讼和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最主要的两种法律方式。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仲裁则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的裁决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于债务人被依法剥夺了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由其继续参与有关的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已经不可能,因此,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当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可以行使管理和处分权时,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才成为可能。因此,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中止的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