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权利的债权人的规定。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依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但是本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依法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以及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比例或者条件获得清偿。

  债权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本法规定的程序可以分为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在各个程序中,有些是共同的,例如债权申报程序,有关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的撤销或者宣告程序,有关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决议程序等。但是,也有一些是某一程序所特有的,例如,在清算程序中有关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而在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规定则有所不同;有关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在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无论是何种程序中的债权人,都必须依据本法规定的相应的程序来行使权利,而不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以外的民事执行程序或者其他程序来行使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