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申报的受理主体以及职工工资等债权申报的规定:

  (1)债权申报的受理。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申报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既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者,也是受理债权申报的主体。依据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应当载明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这一项规定的作用之一,就在于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提出。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天,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职工工资等债权的申报。本条第二款规定,与债务人的职工有关的特定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这一类特定的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所以规定职工的工资等债权不必申报,主要是考虑到一些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人数较多,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相对明确,性质同一,可以直接依据破产企业的财务账册来确定。

  职工对管理人经调查后列出的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所享有的债权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