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实施有关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非经破坏、变更则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是指房屋)。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对债务人财产的变化通常有较大的影响,债权人委员会有必要知晓,以依法实施监督。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探矿权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取得勘察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勘察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勘察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开采范围)和期限内开采被许可的矿产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转让也会直接影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这种转让会涉及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重大变化,管理人也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4)借款。借款会使债务人支配的流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并存在一定的风险。对此行为,管理人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5)设定财产担保。财产担保属于物的担保。这里讲的是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理该财产,并从中优先受偿。以债务人的财产向有些债权人提供担保,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委员会有了解的必要。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有价证券包括票据、债券、股票和提单等。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这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的合同;二是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都已部分履行,但均未履行结束的合同;三是债务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有一方没有履行,而另一方已经履行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履行上述合同,会影响到债务人财产的增减变化,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8)放弃权利。这里讲的“放弃权利”,主要是指管理人决定放弃有关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权利。管理人放弃有关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权利,可能造成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财产减少,关系破产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管理人须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9)担保物的收回。管理人不论是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清偿受担保的债权的办法,还是以债务人的财产提供替代担保的办法收回担保物,都会使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变化,与债权人的利益直接有关,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