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法定期限内,必须由法院召集的债权人会议。依照本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多数国家的破产法对此也有规定。例如,日本破产法规定,法院应于破产宣告同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但其日期应在破产宣告日起一个月内。德国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自破产宣告之日起不应少于六个星期,但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可能一次性解决所有程序和实体问题,对剩余的问题和产生的新问题,在以后各次债权人会议上解决。至于会议召开的总次数,各国破产法都没有设定上限,但在一些程序上则提出相应要求。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