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查重整申请和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规定。

  重整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申请后,应当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债务人重整。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1)债务人有无重整能力,即是否是企业法人;(2)债务人是否具备本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即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3)申请人是否有重整申请权;(4)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证据是否符合本法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债务人重整并公告。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裁定债务人重整应当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债务人进入重整期间,重整程序的特殊效力就要及于所有利害关系人。公告的意义在于,由人民法院以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告知已受理重整申请的有关事项,告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未知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