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提前通知的规定。

  召开债权人会议,是有事项需要讨论和议决,应当给各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依照本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