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提前通知的规定。
召开债权人会议,是有事项需要讨论和议决,应当给各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依照本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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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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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提前通知的规定。
召开债权人会议,是有事项需要讨论和议决,应当给各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依照本条规定,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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