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及决议的效力的规定。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指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内,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表决,所形成的代表债权人共同意思的决定。债权人会议形成决议的内容要以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为限,债权人会议超出职权范围表决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未经表决或者表决程序不合法,不得形成决议。依债权人会议议决的不同事项,法律区别了一般决议的表决和特殊决议的表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一般决议的表决,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法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决议拖延不决,难以通过,从而提高债权人会议的效率。“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决议,即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除了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债权人的让步,债权可能被延期或者减免,直接影响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法律对通过和解协议的表决权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此外,按照本法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实行分类分组表决,也不适用本条规定的程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债权人团体一致表示的意思,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除法律特别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须经法院许可外,决议一经作出就对全体债权人产生约束力,无须法院的特别许可。因此,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包括决议内容违法、会议的召开程序违法、表决程序违法,或者决议超出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以及决议有其他违反法律之处。人民法院查实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的,应当撤销该决议,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因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债权人团体进行共同意思表示的结果。不论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不论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或者放弃表决、或者表决时保留意见,也不论债权人是赞成决议还是反对决议,均受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