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管理人可以继续执行这一职务。但在重整过程中,考虑到债务人更熟悉其业务和财产状况,由债务人来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使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更大。为了发挥债务人经营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优势,鼓励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尽早走出经营困境,本法规定,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果债务人不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的,仍然由管理人来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指定管理人。因此,在重整期间管理人必然已经开始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为此,本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