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的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有下列四项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这是债权人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之一。例如,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向其报告债务人财产的状况,监督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的情况,还可以查阅有关财产的账簿和文件,询问债务人、管理人等。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涉及每个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的职责。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出现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债权人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议决。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除以上几种职权外,债权人会议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其实施相关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其执行职务应当对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尽到注意义务,其重要职责在于监督破产管理人、债务人清理、保管、处分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以保证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