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的规定。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应由重整计划执行人执行,以达到重整目的。重整计划执行人的行为直接影响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决定重整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债务人对本企业情况熟悉,重整成功对债务人利益关系重大,由债务人担任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发挥其积极性,比委任其他人担任执行人执行重整计划更为有利。因此,本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如果债务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则已经向债务人移交了财产和营业事务,自然不会出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如果是管理人在重整期间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就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以便于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