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人的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理应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在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下,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为管理人所控制,当然应由管理人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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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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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人的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理应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在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下,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为管理人所控制,当然应由管理人负责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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