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和解协议的否决及其后果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依照本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还要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予认可,其法律后果表现为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