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监督职责的终止和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延长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当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记载监督期内重整计划执行的情况。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任务完成,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重整计划的执行,直接关系到重整的成败,直接影响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等重整计划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是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情况和管理人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记载,利害关系人自然有权查阅,以维护自身权益。

  在通常情况下,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届满,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但是,如果在监督期内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仍有重大重整措施在实施中,或者债务人的行为可能会对重整计划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或者有其他延长监督期限必要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以继续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裁定适当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