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和解协议不影响和解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和解协议从本质上说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重新处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因此应当只对债务人和和解债权人产生效力,而不应当约束双方以外的其他主体,包括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和解债权人不因为和解协议的存在失去向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的权利。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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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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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和解协议不影响和解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和解协议从本质上说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重新处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因此应当只对债务人和和解债权人产生效力,而不应当约束双方以外的其他主体,包括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和解债权人不因为和解协议的存在失去向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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