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免除债务人对依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的清偿责任的规定。
以协商方式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依申请强制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这也就表明重整计划对债权的减免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当债务人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调整后的债权已获清偿,债务人对依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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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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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免除债务人对依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的清偿责任的规定。
以协商方式通过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依申请强制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这也就表明重整计划对债权的减免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当债务人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调整后的债权已获清偿,债务人对依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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