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的规定。

  重整计划的通过是指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各表决组讨论并表决,所有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的过程。重整计划是各重整利害关系人达成的一个协议,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看作是债务人发出的要约,其余各方利害关系人通过分组表决的形式决定是否承诺。因此,如果有一个表决组没有表决通过,那么重整计划草案就不能算是通过。只有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才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时,用裁定的方式予以批准,赋予重整计划执行力的过程。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具体程序是:

  (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即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以尽早确认重整计划的效力。本条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2)对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为了保证重整计划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行性,本条规定,对已经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还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

  (3)人民法院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重整期间结束,债务人就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债务人的各项权利也恢复正常,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在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此外,为使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了解重整计划的内容并知晓破产程序的进程,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和终止重整程序的,还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