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除本章规定的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和解程序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还可以与债权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自愿进行协商,达成自行和解。通过协商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以体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