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认可及其效力的规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它还须经过法院的认可。和解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法院是否裁定认可。从实务上讲,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当立即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和解协议文本报请法院裁定认可。法院应当审查和解协议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和解协议草案的议决程序是否合法,和解协议所定和解条件是否公平合理和切实可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有没有违法现象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则应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时,应当一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债务人即应按照和解协议规定条件清偿债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