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要依据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影响承担本法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根据犯罪主体和职务的性质不同,国有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能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非国有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

  (2)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可能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3)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可能构成破产欺诈罪。

  (4)其他犯罪。我国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由刑法统一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除可能构成上述犯罪外,依照刑法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当依照其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