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的规定。

  企业法人是依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破产也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消亡的法定程序,是终止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取消企业的民事主体的资格的法律形式。《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期限届满、因合并、分立、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此,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是将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事实,提交有关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进行法律上的确认。

  破产人的注销登记是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以后,管理人的一项法定工作,也是法定义务。只有这项工作完成,管理人的工作才告结束。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我国,受理企业注销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哪一级别、哪一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最后仍应向该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的文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由管理人出具并载明企业的名称、企业类别、营业执照号码以及有效期限、注销的原因等。

  (2)破产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既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许可和确认,又是法律赋予其行为能力的一种证件。当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将营业执照和副本交回。

  (3)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用以证明破产人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办理注销登记的实质条件已经具备。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注销登记办理完毕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发布公告。破产人注销登记办理完结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