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式的规定。

  破产财产的分配,在实践中,主要有货币分配、实物分配和债权分配三种。即将破产财产分别以货币、实物或者债权的形式分配给债权人。其中,以货币分配为主,因为这种方式最容易在债权人之间达到公平。后两种方式主要是在破产财产不容易变价或者不能变价转化为货币,或者是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不将破产财产中的实物或者债权变价,而是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直接将其分配给债权人。以实物和债权的形式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均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特别是债权分配,由于债权的实现存在着不确定性,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有的时候,即使债权是确定可以实现的,要得以实现,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也会减少破产债权人所受清偿,并会给破产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部分债权人或者破产人利用实物分配和债权分配的弊端,将没有实际价值的实物和债权分给外地债权人或者小债权人,损害其利益的情况。因此,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必须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本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必须以货币分配为主,属于原则性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有特别规定,也可以采取规定的方式进行分配。例如对于破产财产中债权较多,债权关系复杂,破产管理人收回债权的难度较大,又难以通过竞价交易实现债权的情况,债权人中有愿意接受实物或者债权分配,并且债权人会议特别规定将某一实物或者债权直接分配的,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