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一部法律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也就是从何时开始具有法律效力。本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即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本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其施行日期为2007年6月1日,其间相隔八个月时间。主要考虑是:本法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专业性强,与原《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为了使各有关方面能够充分熟悉、理解、掌握本法的内容,也便于有关方面有必要的时间来依照本法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对本法施行前的准备时间规定得较长一些是必要的。

  本法的生效施行已取代了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因此,本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同时,本法的规定也已取代了《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所有的企业法人破产,除本法另有特别规定外,都应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