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适当地履行监护职责,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情况,近年来在许多地方都大量出现。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体力、智力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比较弱,社会经验不足,容易受到坏思想或者坏人的欺骗、引诱和伤害。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很多未成年人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受到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或者被欺骗、引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例子,同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情况也给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进行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安全”场所,不利于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因此,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适当地履行监护职责,而不能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为此,本条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让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对象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已比较强,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于其身心健康危害较小;二是依照《劳动法》第15条第1款关于“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可以参加就业的。对于就业的未成年人,如果限制其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显然是不妥当的。这里所规定的“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是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没有采取必要的监护措施的情况一个人居住。如果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在一个住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住处离得很近,或者委托住处离得很近的成年亲友代为行使监护权,因而能够有效地监护该未成年人的,就不属于“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情况。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情况很多,有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家在外,在没有委托监护的情况下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有的是因为让未成年人出外求学等各种原因在没有适当监护措施的情况下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离家在外单独居住。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一般来说是不能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即使不得不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也必须采取必要的监护措施,如委托监护等,以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受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