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释义】本条是对未成年人加强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开展综合治理,正如本法第3条规定的那样,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是,在重视从外部条件作好各方面预防犯罪工作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未成年人自身在预防和抵制犯罪方面的作用。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用辩证的方法看,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没有内因,外部条件再好,事物也不会发生质的变化,正如温度条件再好,石头也孵不出鸡子。预防犯罪的工作也是一样,一个人走向犯罪道路,与他所接触的人和事,与他所处的环境,关系十分密切,比如受坏朋友的影响、引诱,家长教育方法不当,学校疏于管理等等,尤其是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阶段,还没有形成健康、成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外部环境还不具备应有的辨别能力,因此,外部条件对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一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归根结底,主要还是由其自己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决定的,即使是未成年人,也不能忽视其自身的决定作用。基于此道理,本法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充分发挥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作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以及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等内容的同时,还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内容,以充分发挥未成年人自身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能动作用。另外,对于未成年人在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如何有效地防止这些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作了相应规定。

  首先,“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对犯罪进行自我预防的基本条件。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是广义的,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为规范,但主要还是指与预防和禁止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等。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要求其对这些法律的所有内容都很熟悉,也不现实,应当通过法制教育让未成年人知晓在自己这个年龄段最容易发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强化这方面的预防意识。“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主要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日常交往当中逐渐形成的有利于维护大家共同利益、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规范,它不是因为法律、法规有规定才形成的行为规范,而是基于公众的共同意识、共同认可自然形成的行为规范。比如敬老爱幼、尊敬师长、礼貌待人、爱护公共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一些道德准则等等。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对于养成良好的行为、品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人有了良好的品行,就比较容易能够抵制各种不良思潮和不良行为的影响和诱惑,这是自身预防犯罪的重要基础。

  其次,应当“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这是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人格培养,提高未成年人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自尊”,主要是讲自我尊重,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珍重自己的品行。一个人如果对自己的人格和品行没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就容易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容易随波逐流、沾染上不良行为。所以,“自尊”反映了一种健康向上的品格。“自律”,主要是指自己能够控制自己,严格要求自己,而不是放任自流、随着性子来。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道理是会讲的,也知道做什么不对,但是一遇到实际问题,自己约束不了自己,缺乏自律,以至于一失足成千古恨。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教训是很多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自己能管得住自己,做到自律,对防止一个人犯错误,对减少、杜绝违法犯罪行为是十分重要的。“自强”,是指积极要求进步,无论在学习上、品行上,都有进取心,不甘于落后,这是一个人进步的动力。“自尊、自律、自强”,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人格整体,它不仅对未成年人,即使是对成年人,也是很重要的做人准则。本法在“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一章中规定未成年人应当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对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在预防犯罪方面自身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这是未成年人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重要主观条件。“辨别是非”的能力,从广义上讲,不仅包括对日常生活中一些常见的行为、现象具有正确判断其对错、好坏的能力,也应当包括对常见多发犯罪的识别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可以说是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前提条件,是非标准不清,对一些常见的犯罪也没有认识,就谈不上自觉去预防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是指在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能够摆脱、制止、以及对自己进行保护的能力。实践证明,有许多未成年人在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不能使其摆脱恶劣环境,最后该未成年人也走上犯罪道路,由原来的受侵害者变为侵害者。因此,加强未成年人对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未成年人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的一个重要内容。

  本条规定的以上三个方面,最终目的是要达到使未成年人能够“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