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对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居住还是第一次作为禁止行为在法律中予以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的重视程度。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少年时期,生理、心理发展还很不成熟,各方面的能力都比较弱,如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较差,依附于成年人的程度较大,还需要家庭的保护和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仅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而且很容易因其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控能力和抵御不良影响侵蚀的能力,受到不法侵害或沾染坏习气,实施不良行为,甚至走向违法犯罪,这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很大危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因此,根据本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19条的规定,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