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

  正当防卫的要件有以下五个方面:(1)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防卫过当”必须是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及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的损害。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防卫过当的行为毕竟不能等同于犯罪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第三款针对一些暴力犯罪的特点,对正当防卫的构成作了有条件的放宽。在法定的几种情况下,《刑法》允许正当防卫可以造成伤害和死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