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条文注释

  犯罪中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它可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犯罪既遂后的任何主动弥补损失的行为都不是犯罪中止,只是悔罪的表现。第二,犯罪中止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放弃犯罪意图的行为是主动地而不是被迫地。第二款是关于对中止犯处罚原则的规定,它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由于犯罪中止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减轻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应当免除”或“应当减轻”进一步从宽的原则。这也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同时,规定较轻的处罚,有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