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条文注释

  减轻处罚不同于从轻处罚,后者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有: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立功等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两类:一类是硬性的,即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另一类是弹性的,即可以予以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减轻处罚的特殊规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地方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