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条文注释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

  我国对死刑的一贯方针是:一不废除,二在适用时要十分慎重。根据本条规定,在适用对象上,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根据这一规定,《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等构成条件。为了限制适用死刑,本条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行为人有从宽情节,如自首或立功,犯罪后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执行命令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后,才能将死刑犯交付执行。这体现了我国对死刑使用的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