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