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条文注释

  对犯罪物品的处理有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或者物品。所谓追缴,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强制收归国有。“责令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使用、挥霍或者毁坏的,也要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2)对于追缴和退赔的违法所得,如果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损坏或者已经不存在的,应当折价退赔。(3)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所谓违禁品,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以及淫秽物品等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供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属于他本人所有的钱款和物品。(4)对于依法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即由最后结案的单位统一上缴国家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