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条文注释

  构成累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其中,后罪是未然的,即审判人员根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作出的对犯罪人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预判断。(2)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适用本款规定,应当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仅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有期徒刑以上主刑已经执行完毕,但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以主刑执行完毕之日为累犯期间的起算时间。对被假释的犯罪人而言,在假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故意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因为假释犯的假释考验期满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而言,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又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犯的考验期限满时“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发生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3)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