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条文注释

  “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死缓的考验结果有两种:或不再执行死刑而获减刑,或执行死刑。获得减刑又分为两种情况:死缓犯如果在死缓考验期限内没有再故意犯罪,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不仅没有再故意犯罪,而且还有重大立功表现,则要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死缓犯在考验期限内有过失犯罪,仍然应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犯如果在考验期限内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不必等到死缓考验二年期满,只要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后,便可执行死刑。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