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条文注释

  我国《刑法》中的管制,是一种典型的限制自由刑。它的特点在于使犯罪人在社会上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但限制一定的活动范围。这一特点,使得它不仅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属于一种轻刑,而且这种刑罚方法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经济性。

  此外,管制刑体现了行刑的社会化原则,使得犯罪分子适于社会生活,利于对其的教育和改造。由于管制是短期限自由刑,且其在执行方式上也应与剥夺自由刑有别,所以《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执行上将犯罪分子置于社会上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