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条文注释

  立功包括两种情况:(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立功。这种立功包括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必须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行为。检举、揭发的可以是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也可以是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分子所揭发的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必须属实,这是立功成立的实质条件。(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且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所谓重要线索,指对侦破案件具有决定意义的线索。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是否重要,只能以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是否能够侦破其他案件为准。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是一般犯罪的案件。至于重大立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指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组织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等等。

  对于又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与对自首犯的处罚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只有对犯罪较轻的,才“可以”免除处罚。而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无论罪轻、罪重,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