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条文注释
  羁押对于有罪者而言是提前执行刑罚,故羁押应当从判决确定的刑期中减除。因羁押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是限制自由的刑罚,因此《刑法》规定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