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