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条文注释

  间谍罪有三种客观表现:参加间谍组织;虽未参加却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所谓间谍组织,通常指外国政府或敌对势力设立的,以收集我国情报为主,有时也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经过一定程序成为该组织的从事间谍活动的正式成员。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虽然没有参加该间谍组织成为其正式成员,但是一次或数次的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指示,为其进行收集、刺探、窃取、提供我国情报的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向敌人指明其所要轰炸或者攻击的我方目标的位置、特征等,为敌人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