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条文注释

  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不同表现,决定着对他们的处理结果。

  对缓刑犯的处理结果共分三种情况:(1)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或者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对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没有特别要求,应当理解为无论新犯的罪和新发现的罪是什么性质的犯罪,也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罪轻还是罪重,都应当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2)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3)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开宣告。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