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条文注释

  假释的适用对象限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且,对于累犯以及因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一定的刑期条件,即犯罪分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因为只有通过一定时间的刑罚执行才能确切掌握犯罪分子是否悔改并预测其是否会危害社会。本条中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最后,适用假释必须满足一定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